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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
国卫办药政函〔2016〕515号

信息来源: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  发布时间:2016-05-20   【字体: 】  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计生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:

  现将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印发你们,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印发的《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》(国卫药政发〔2016〕19号)有关精神抓紧落实。

  一、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谈判药品集中挂网。在2016—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,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。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。

  二、已经将谈判药品纳入当地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的地区,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医保制度和支付方式;尚未确定的地区,要抓紧做好与相关医保政策衔接;确有困难的地区,可首先从大病保险(重大疾病保障)做起。

 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,统筹做好谈判药品采购、配送、使用、报销等各项工作,形成政策合力。同时,要做好监测评估,加强舆论引导,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医改的获得感和认同感,营造良好氛围。

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

2016年5月17日

 

附件:

备注:1.谈判价格为基于与现行医保政策相衔接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(含配送费用);
   2.采购周期为2016—2017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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